家用電器有安全使用年限嗎?
據了解,2007年,國家發布《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則》,首次提出 “安全使用年限”概念、標準原則和框架,但沒有明確規定家電產品具體安全使用年限。今年1月,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發布《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團體標準,對家用電冰箱、家用電動洗衣機和干衣機、房間空氣調節器、家用燃氣灶、吸油煙機、儲水式電熱水器等家用電器的安全使用期限給出了具體年限要求。
上海市消保委關于家電“安全使用年限”線上消費者調查情況的結果顯示,73.5%的消費者家中有使用年限較長的家用電器, 60%的消費者表示不知道家用電器有安全使用年限。市人大代表愛新覺羅·德甄認為,現在的年輕消費群體可能更關注家電產品好不好用,不會特別留意使用年限。
市消保委還對家電行業42家主要品牌售后熱線進行了電話調查。結果顯示,42.5%的品牌家電售后熱線表示沒有安全年限或說不清安全年限。市交電家電商業行業協會秘書長韓建華表示,目前為止國家始終沒有出臺有關家用電器強制性使用年限標準,8年、10年都僅是約定俗成的說法。團體標準設置的“安全使用年限”其性質是消費提醒,提示消費者及時更換家用電器。
復旦大學工程師任超英認為,“安全使用年限”是一種相對概念,應當綜合考慮家用電器使用環境、使用頻次、使用方法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而市質監院高工俞毅敏則表示,企業可以自我申明的方式明示年限,但是不能低于該類產品整機或相關零部件的三包期限。
關于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發生問題,責任應由誰來承擔,上海市高院三級高級法官陳克認為,需要厘清生活用語“安全使用期限”和法律概念“質量保證期間”之間的關系,超過“安全使用年限”并不當然推定生產者和銷售者一定免責。而市司法局三級主任科員王佳瑜表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標注安全使用年限不會給消費者、生產者、銷售者等法律責任帶來任何改變。市消保委副主任兼秘書長陶愛蓮聽取交流探討后,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提出四條建議:
1。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積極意義,但年限的制定應該科學、公開。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標準應當由第三方來制定,保證公正性、權威性,并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監督,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2。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應通過合理的方式主動告知消費者。經營者應在產品和外包裝上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安全使用年限,在銷售時主動告知消費者,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還可以通過大數據、互聯網等智能化的方式,在產品超過安全使用年限時向消費者做出相應的安全提示。
3。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應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鼓勵經營者做出高于國家標準的承諾。
4。經營者對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家電,也應向消費者提供相關安全使用的幫助。在電器臨近安全使用年限時,經營者可以提供上門安全檢測維護,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消費者能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