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泊爾康巴赫商業詆毀案終審:判巴赫公司賠償蘇泊爾300萬元
2019年10月,巴赫廚具用德國康巴赫的名義召開發布會,稱蘇泊爾侵權其蜂窩不粘鍋專利技術。由于蘇泊爾是中國炊具行業首家上市公司、我國廚具業的頭部品牌,一時之間吸引眾多媒體報道。
同年10月21日,《羊城晚報》A3整版刊出了巴赫公司的一份《聲明》,內容包括“我公司發現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盜用康巴赫‘蜂窩不沾專利技術’并仿造、銷售侵權產品,嚴重損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微博話題持續發酵,直指蘇泊爾侵權。
巴赫公司還在發出的媒體邀請函中寫有:“我們一直被模仿,但從未被超越”“我們特邀請您參加‘見證原創’的新聞發布會”。
2019年11月21日,蘇泊爾公司提起訴訟,指控巴赫公司前述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索賠1500萬元。
昨天發布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浙民終 250 號顯示,對于巴赫公司辯稱其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系出于維護自身專利權,沒有商業詆毀的主觀故意。對此,本院認為,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其判定標準是該行為是否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而虛偽事實既包括無中生有的編造,對真實情況的惡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確、不全面地陳述客觀事實的行為。特別重要的是,基于客觀存在的事實可分為真實、虛假和未定論三種狀態,如果經營者對于未定論的事實,沒有客觀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論”的狀態,而是故意將未定論的狀態作為已經定論的事實來進行宣傳散布,誤導公眾產生誤解,造成競爭對手商譽貶損,亦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
為此,浙江高院維持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42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 五 日 內在 《 羊 城 晚 報》 A3 版 ( 整 版 )、“ 康 巴 赫 官網 ”、“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眾號刊登聲明,為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響(其中《羊城晚報》A3 版整版刊登一次,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連續刊登不少于十五日。
浙江高院還維持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42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的判決。(杜佳)